注销纳税清算
提供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 2份 | 提供免填单服务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 1份 | ||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 1份 | ||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 1份 | ||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 1份 | ||
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 1份 |
【办理渠道】
各区(地区)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6.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
对于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即时办结:
1.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申请清税注销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控装置和其他税务证件。
(1)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或者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请办理注销。
3.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清税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
5.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6.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7. 对于享受“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的纳税人需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